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3页(408字)

由三个议院构成的代表机关或议会。特点是在传统的两院之外另设一个职业代表院,所以又称为“职业代表制议会”。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三院制议会,除上下两院外设立主要由大资本家、工会和行业代表组成的经济会议,享有对经济及社会问题立法的提案权和审议权。其理论基础是职业代表制和工团主义理论,认为它可使议会制度与将来的以职业为主的社会组织形态相适应,可增加议会中的专门人才,可直接反映社会需要,实现直接民主,减少代议制的虚伪成分。但实际上经济会议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矛盾难以消除,实际起不到任何进步作用,反而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力量,故现在基本上已为各国所抛弃。另外,在南斯拉夫联邦,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以及区议会由联合劳动院(Vee druenog rada)、区院(Vee optine)(在区议会为地方共同体院)和社会政治院(Drutveno politiko vee)三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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