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6页(952字)

国家对商标使用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我国商标使用管理的执行机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使用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①商标局对使用注册商标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中的违法行为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商品质量。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区分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③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①法律规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未申请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限期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罚款:冒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组成禁止性规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印制单位应是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确定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委托印制商标,应出示《商标注册证》。对于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于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管理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应标明在商品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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