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0页(817字)

社会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者以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原则。但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归根到底,是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就必然有多种分配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以非公有制经济为其辅助形式。因此,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分配原则。即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由于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采用多种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所以也有必要以其他分配方式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的劳动报酬的形式中,有工资(以货币表现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奖金(对超额劳动的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辅助形式之一)和津贴(对某种艰苦劳动的一种鼓励,是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之二)。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其中包括基础工资(用来维护本人基本生活费用)、年功工资(对职务在工龄期间为社会积累所作的报偿)和职务(职称)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的工资),同时,又采用岗位津贴和奖金形式弥补职务工资之不足。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例如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的是自己的”包干分配办法;又如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采用类似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形式,其具体形式由企业自己决定。此外,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允许存在一些非劳动收入。这种收入,大致有三类:一是资金收入(购买债券或股票获得的利息、股息和分红);二是风险收入(租赁、承包企业的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获得的风险补偿);三是剥削收入(雇用劳动力较多的私营企业主占有工人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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