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1页(794字)

亦称“社会主义所有制”。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组成的集体共同所有。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人与物的关系而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取代生产资料私有制而产生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剥夺剥夺者,通过没收或赎买的办法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对于广大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则不能剥夺,而必须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把他们组织起来,变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产生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了人剥削人的现象,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方式,代替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情况,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所有制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它是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主体,规定着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决定了人们的相互关系是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劳动产品也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的利益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诸关系是统一的,又是可以分离的。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己经营企业,也可以在保持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把公有制生产资料委托给企业、职工集体或个人去经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不再由国家直接经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责任制都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为适应生产社会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同公有制企业之间或同一种公有制企业之间,扬长避短,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这种社会主义经济联合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增添了新的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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