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1页(311字)

属于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所有的财产。包括全民所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公共财产为全体人民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具有社会主义属性。我国1982年《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和尊重,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素质。在我国,公共财产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物质源泉,也是公民实现各项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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