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4页(735字)

简称“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劳动人民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我国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即生产资料归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国家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①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②国家所有的工厂、农场、商店、银行、电讯及交通运输设施等;③国家所有的建筑物和军事、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等设施;④国家所有的历史文物、古建筑、古墓群、古遗址;⑤国家在国外的财产;⑥不能证实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⑦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通过剥夺剥夺者财产产生的。在我国革命胜利后,立即没收了官僚资本,并通过和平赎买的办法将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转归国家所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断巩固和壮大,它和生产社会化相适应,拥有现代化的生产手段,代表社会主义社会中最强大的生产力和最先进的生产关系;它掌握国民经济命脉,能有计划地组织和协调社会生产,拥有雄厚的物质力量,足以左右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同,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不是归一个集体范围的劳动者,而是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一度实行了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把企业变成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严重地压抑了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全民所有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在实践中还会出现新的两权分离形式。全民所有制的改革是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过程,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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