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2页(75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它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管理机关。1954年成立国家广播事业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1年改称中央广播事业局。1982年改为广播电视部。1988年将文化部有关电影管理的职能划出,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

主要职责 ①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闻宣传、影视文艺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握好舆论导向和文艺方针,直接领导和管理“中央三台”,对广播影视节目审查把关。②组织和指导全国性的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创作及生产,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③协调、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改革,研究分析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④建立健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其执行。⑤审批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电视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分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发放影片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⑥管理全国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收录事务;管理音像事业。⑦综合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⑧指导和协调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新技术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广播电视网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⑨研究和推进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内设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部内设10个职能司,具体包括:办公厅、总编室、电影事业管理局、社会管理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司、外事司、保卫司、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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