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6页(546字)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有关社团管理法规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团,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团,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成立社团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③社会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当载明:申请成立的社团的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该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的终止程序等。④办理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⑤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⑥成员数额等。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经核准登记的社团,发给社团登记证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团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团登记证。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国性社团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