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务活动赠送接受礼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7页(569字)

国家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涉外公务活动,非公务活动如私人交往等不在此限;礼品的范围包括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对外赠送礼物。赠送礼物应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适当回赠礼物。赠送礼物应按程序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赠礼的金额一般由各地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场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或者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有关部门或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索取礼品。

对违反国家有关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包括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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