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信贷合作社股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8页(291字)

意大利《坎波达塞哥与鲁帕利·圣丁农村信贷合作社章程》中规定:(1)农村信贷合作社社员必须缴纳认购的股金。(2)股份凭证上只能标明一个人姓名。在未经管委会批准情况下,不得向其他社员或非社员转让。已故社员的继承人如果愿意继承入社,可接受股份凭证的转让,但如果管委会拒不接纳,则另当别论。(3)股份凭证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抵押和典当,不得提前支付,不得出让给其他企业作为社员抵债之用。(4)根据管委会决定,社员缴付自己认购的股份,可分月进行;但社员在登记认购时至少应立即缴付认购金额的一半。社员在缴付完毕认购的股份之前,不得享有社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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