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0页(471字)

国家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务进行的会计监督。通常中央审计机关的监督最为重要。西方国家的国家审计署根据议会法律组建,独立工作,向议会负责。各国法律规定的审计监督任务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大致有三项:一是实际支配所有的公共开支,起实际拨款机构的作用;二是监督所有行政部门的收支情况,每一涉及公共收支的文件均须交审计署审计,以确定每一笔公款都得到合理的使用;三是督促政府更有效率地工作。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其中国务院设立的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审计机关在各该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内容主要是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事项,以及各级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作出评估,促进各行政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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