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9页(635字)

对国家的财政和财务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专门机关。所谓审计,就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审计制度是随着工业革命而产生的,最早出现于英国,现在已有150多个国家设置了各自的审计机关。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都隶属于议会,少数国家隶属于政府,中国就属于这后一种类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就设置过不同形式的审计机关;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1982年宪法才又对审计机关以及有关的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其负责人审计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即审计局,其局长也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此外,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已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又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事实证明,审计机关的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提高社会资金的经济效益,以及树立廉洁的社会政治风尚等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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