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1页(496字)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其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有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涉外案件;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提审或再审的案件;因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而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院长不同意合议庭决定的案件,等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但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则必须执行。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均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和其他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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