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4页(633字)

简称“行署”、地区行政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在一个省和一个自治区境内,为了便于开展行政管理,通常把省和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范围较大的地方,这个“地方”一般称为“地区”(也曾称专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在“地区”。如河北省境内按地区建立8个行政公署,保定地区行政公署便是其中的一个。行政公署的名称,一般都以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地方名称命名,如保定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是保定市。又如西藏自治区境内,按地区建立7个行政公署,山南地区行政公署便是其中的一个,山南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是乃东县境内泽当镇。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级人民政府,而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任命组成的。其基本职能是代表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和指导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协商其互相关系,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行政公署设专员1人,副专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有办公室及各局、处、委员会等机构。据国务院民政部统计,截至1990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13个地区行政公署,8个盟行政公署(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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