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4页(922字)
1949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共12条,对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和职权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①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年满18周岁的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区域代表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推选;在未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召集各该县、市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有关的各界人士举行联席会议推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选举。省人民政府的代表,由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厅厅长、法院院长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省级专区级各机关及驻该省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团体、机关、部队自行推选。其他方面的代表,由省人民政府邀请。③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为2年。各党派、团体、机关、部队及少数民族经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可以更换其代表。④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听取并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省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建议和决议有关省政兴革事宜;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省人民政府委员会。⑤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由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协商委员会的职权是: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协商并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协商省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负责进行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参加工作。⑥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3代表的提议,或者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省协商委员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