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7页(569字)

区分士兵等级、表明士兵身份的称号、标志,也是国家给予士兵的荣誉。世界各国对士兵军衔的等级划分及称谓均有不同。我国于1955年曾实行军衔制,1965年予以撤销。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又规定实行军衔制。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为3等7级。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又发布了关于修改《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对士兵军衔作了相应的修改。根据我国新修订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士兵军衔按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①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②军士:上士、中士、下士。③兵:上等兵、列兵。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①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②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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