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5页(87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成立于1949年10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之一,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1958年2月水利部与电力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其后又有几次分合,1988年水利部再次分设。

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②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和省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③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④主管全国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涂和海堤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和开发。⑤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工作;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全国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⑥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小电网。⑦制定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⑧对全国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⑨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的重要水工程;对全国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实行行业管理。⑩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国际合作。

水利部设13个职能司,具体包括: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政水资源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建设司、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水文司、水利管理司、农村水利司、水土保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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