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收藏文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4页(348字)

国家对私人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保护实行的监督管理。此种监督管理包括三个方面:①文物的来源。依照法律规定,私人收藏文物来源限于:合法财产继承的;从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经营文物销售的单位购买的;亲友赠送的。其他渠道来的,如公民私自挖掘的、打捞的等,均属违法行为。②文物的使用和保管。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作为研究的材料或对象,进行探讨,着书出版;可以出借、展览等。③文物的转移和出售。私人所有文物可以继承,也可以馈赠或捐献给国家。收藏者若出售自己的文物,需向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收购等事宜,不得向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严禁倒卖牟利和将文物赠送、出售给外国人。私人文物出境应按国家有关文物出境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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