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赔偿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3页(1732字)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制度。根据1995年9月8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

司法行政的赔偿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①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②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③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⑥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①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②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③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⑥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①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②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③违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④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⑤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司法行政赔偿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赔偿案件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受理、承办和审核。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分送有关业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承办部门应在1个月内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法制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10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

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负责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有关案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①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维持;②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或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赔偿决定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按照规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的二个月内执行赔偿。对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后立即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费用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费用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再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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