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6页(355字)

一宗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而告终结的一种审判制度。审判案件实行几审终审,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审终审制。我国人民法院分设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间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行生效,予以执行,当事人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按上诉程序再提出抗诉。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如不服也不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如果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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