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6页(1034字)

台湾地区行政救济制度之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违法侵害人民权利,国家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给予的赔偿。

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职务行为违法致害,国家是否负赔偿责任的问题,台湾学者有不同看法,主要观点包括:①否定说。此说认为,国家是统治团体,其统治权作用与私人间关系性质完全不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即使公务员违法侵害他人权利,也应由公务员自负其责。②折衷说。此说认为,应将国家作用分为权力作用与非权力作用。国家经营企业管理公物等非权力作用,其本质上与私法关系无异,国家对公务员应负雇主对雇员之连带责任。③肯定说。此说认为,现代国家与人民关系非权力服从关系,而为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应归于国家;而且现代法学理论已承认结果责任为过失责任的补充,故而国家对公务员之不法行为应负责任。在台湾现行立法中,上述三说都有反映:台湾民法规定,赔偿请求只能向作出不法行为的公务员个人提出;台湾《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附带赔偿之诉,开始承认国家的赔偿责任;台湾《国家赔偿法》则正式确认国家责任原则。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向公务员个人还是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台湾1980年颁布、1981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行政损害赔偿的内容:①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或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使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的欠缺,致使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视同委托机关之公务员。②请求赔偿的程序:协议先行,即请求人应先以书面形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责成作出不法行为的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与请求人达成协议。协议成立时,应制作协议书,该协议得为执行名义;提起诉讼,即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自请求人提出请求之日起逾30日不开始与之协议,或自开始协议之日起逾60日协议不成立时,请求权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③赔偿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也包括回复原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还可依申请为假处分,命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丧葬费。此外,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国家对其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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