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6页(549字)

台湾地区行使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的机关。台湾学者认为,从宪制上讲,行政机关是五大国家治权机关之一,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考试机关并立;但因考试和行政一样,属于“法规下之作用”,且考试机关所主管的事务即学理上人事行政,所以一般都将考试机关也划入行政机关。台湾在学理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含义表述不一,但都承认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点:①依法成立。②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③具有独立预算和编制。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有不同观点:肯定观点的理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与国家之间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否定观点的理由是行政机关为国家的代表,自身并无存在的目的,在国家人格之外,不再有独立的人格。台湾学者基于不同标准对行政机关进行各种分类:如依管辖区域不同,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按业务性质不同,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机关;按组织形态不同,分为独任制、合议制及混合制行政机关等。台湾现行行政机关主要是指行政院和考试院,以及地方的省、县、市政府。台湾现行地方政府并非台湾宪法规定的地方自治下的地方自治机关,而是依照行政命令成立的地方行政机关,因为台湾宪法关于地方制度的规定由于未制定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从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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