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5页(319字)

①选民进行投票的地点。各国对投票所的设立一般遵循以下几项原则:①方便选民投票;②事先公告投票所设置;③由法定的选举官员主持;④允许各政党、社会团体等选派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⑤禁止对选民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宣传;⑥选举结果应由选举官员向法定机关提供报告和详细记录;⑦对选举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②专指无记名投票时选举场所的投票密室。投票密室的使用始于澳大利亚,现已为各国普遍采用。选举时,选民在选举场所领到印好的载有候选人名单的选票,进入投票密室,在选票上标记所选候选人后投入票箱。投票密室的作用主要是防止他人在投票现场干涉选民的自由意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