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8页(522字)

又称“土地纠纷”,指由于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用地手续及有关文件资料不完备或政策变更等非违法的原因引起的各类主体之间在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上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13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包括:①双方协商。协商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应予以核准。并进行登记,确认地权地界。②双方协商不成的,应申请当地土地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凡当事人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或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③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也可委托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④法院审理。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需要重新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根据土地权属争议的最终处理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核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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