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9页(442字)

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第148号令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具体管理内容包括:①资本充足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②资产流动性。外资金融机构应保有不低于存款总额25%的流动资金。③对大额贷款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必须向该分行拨付1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该营运资金的30%须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⑤对吸收境内存款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在中国境内总资产的4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