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1页(1107字)

行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一。以行政侵权行为为客观上违法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即行政主体或执行职权的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国家即为之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世界上有些国家采取违法责任原则作为行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瑞士《联邦与其雇员赔偿责任法》(1958年)规定,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职活动中对第三人违法造成的损害,不论公务员有无过错,均由联邦承担责任。但各国在对“违法”的理解和界定上有很大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采纳的也是违法责任原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在我国,“违法”主要指: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

对于违法责任原则,有两种反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责任原则过于宽泛,有些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未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追究其行政侵权责任,故归责原则应明确为“违法侵权责任原则”。此说实质与违法责任原则的内涵是一致的,它忽视了违法责任原则是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言的。其实,无论哪个原则,都没有否认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健全,违法责任原则过于狭窄,它不能将虽不违法,但明显不当的侵权行为包括进来,故归责原则应为“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此说实质与上述违法责任原则的内涵也是一致的,它是在对“违法”作狭义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批评意见的。鉴于《国家赔偿法》已规定违法责任原则,结合《行政诉讼法》,我们应对“违法”作广泛的解释。

违法责任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有以下特点:①该原则避免了对行政机关主观过错判断的困难,也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归责标准;②该原则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一致;③该原则因标准客观而在审判实践中易于把握,有利于克服法院审理和判决随意性太大的现象;④该原则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两种不同的补救制度的构建;⑤该原则把行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公务员个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区分,把主观过错作为后者的标准,从而有利于分清国家或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责任和公务员对国家或行政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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