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4页(341字)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指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于我国国家主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割让或使之从属于外国的支配,也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分裂、破坏或者危害国家政权的统一管辖权。领土是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领土一寸也不容侵犯、侵占、分裂或者肢解。维护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要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不得有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国家的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任何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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