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1页(2276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至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法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作了下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不超过85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的名额不超过45人;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1人至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的名额不超过29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下述几个方面的职权:①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②人事任免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③监督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交质询机关答复。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级人大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派出的工作机构,承办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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