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2页(2750字)

宪法的分类。宪法依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作多种类型,但其分类方法从总体上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宪法某一方面的外部特征对宪法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法自宪法学产生之时就已使用,故依宪法外部特征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又称为宪法的传统分类;另一种分类法是依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对宪法进行分类,这是克思主义宪法学特有的一种分类方法,故依宪法本质属性的不同对宪法的分类也称为宪法的马克思主义分类。

属于传统分类的宪法类型主要有: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前者是指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一个或者几个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因此,成文宪法也叫做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后者是指对国家的根本事项不是用统一的文书表示,而是表现于不同时期颁行的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因其大部分是由历史上各个时期的习惯和法院判例汇集而成,因而不成文宪法亦称为“汇集宪法”。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也称硬性宪法或固定性宪法,是指宪法制定与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又叫软性宪法、弹性宪法或可动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宪法。③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一般认为是指由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也有学者认为联邦国家中各邦协商制定的宪法也属协定宪法范畴;民定宪法是指国民直接或者由其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宪法都属于这种类型。④以时间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以及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古代宪法是指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出现之前的宪法,实际上是指古代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与权限的法律,不具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含义;近代宪法是指18、19世纪出现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以后各国制定和颁布的宪法,不仅包括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也包括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各国的特点。平时宪法是指在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在非常时期或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目的是为应付突然事变的需要。⑤以政体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君主宪法与共和宪法、内阁制宪法、总统制宪法和委员制宪法,以及三权宪法与五权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共和宪法是指国家权力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代表机关执掌国家的宪法。内阁制宪法是指采用内阁制度管理国家的宪法;总统制宪法是指采用总统制度管理国家的宪法;委员制宪法是指采用委员会制度管理国家的宪法。三权宪法是指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宪法;五权宪法是指规定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彼此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政治制度的宪法。⑥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单一宪法是指实行单一制国家制定的宪法;联邦宪法是指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所制定的宪法。⑦以国家代表机关的组成为标准,把宪法分为一院制宪法、两院制宪法和三院制宪法。一院制宪法是指规定国家代表机关由一院组成的国家的宪法,如丹麦、芬兰、希腊、新加坡等国的宪法;两院制宪法是指规定国家代表机关由两院组成的国家的宪法,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宪法;三院制宪法是指规定国家代表机关由三院组成的国家宪法,历史上只有南非采用过三院制宪法。⑧以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为标准把宪法分为单一文件宪法与复式文件宪法。单一文件宪法是指由一个文件统一表示的宪法。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单一文件宪法,复式文件宪法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件表示的宪法。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现行瑞典王国宪法即属此类。⑨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创制性宪法与模仿性宪法,也称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基本内容上有创新的宪法,如英国宪法创立了议会内阁制,美国宪法创立了三权分立制衡制,我国宪法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等;模仿性宪法是指宪法的主要内容以国、内外已存在的宪法为范例,结合本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宪法。模仿性宪法与创制性宪法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此外,有的宪法学者还以宪法的长短,将宪法分为长宪法与短宪法;以宪法有无序言,将宪法分为有序言宪法与无序言宪法;以宪法中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程度,将宪法分为确认性宪法(巩固性宪法)和纲领性宪法(计划性宪法);以宪法有无至上效力,将宪法分为至上性宪法与非至上性宪法等。在上述以宪法的外部特征对宪法所作的各种分类中,以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的分类影响最大,最为常用,因而成为传统分类中的基本分类,其他分类一般不常用,有的甚至显得非常琐碎。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并不否认宪法传统分类的价值,与资产阶级宪法学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提出了依据宪法的阶级本质划分宪法类型的新的分类方法,并强调此种分类对于宪法学研究的重大意义。根据宪法的阶级属性或者依照制宪国家的阶级性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两大基本类型,其中根据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特点,又可将资本主义宪法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以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发展中资本义国家宪法;将社会主义宪法分为过渡时期宪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等类型。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服务,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②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保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则是保护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③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供少数剥削者享有的民主,对穷人和被剥削者则有很大的欺骗性,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规定的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主,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同时还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并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物质保障;④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确认并保护资产阶级多党制与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制度,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宣布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以及实行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对宪法的新型分类不仅揭示了宪法的本质,而且能够避免宪法的形式分类所引起的界限不清弊端,因而它是一种合乎科学原理的分类,体现了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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