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1页(1445字)

宪法的历史演进过程。宪法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社会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宪法的发展变化。以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考察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近代和现代两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状况:从1787年到1918年为资本主义宪法的近代时期。这一时期在美、法两国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开展了立宪运动。从1800年到1880年,欧洲各国制定了300多种宪法性文件。在这一时期内,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在1848年欧洲爆发大革命以前,由于封建地主阶级在一些国家还有一定的势力,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居于少数,君主立宪制宪法居于多数。欧洲大革命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朝着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方面发展,制定共和制宪法的国家越来越多,除德、日两国之外,君主立宪制宪法也多属于虚君制宪法。现代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的发展状况。从1918年到现在为止是资本主义宪法的现代时期。这个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一战结束到二战结束时期。1917年爆发了俄国十月革命,1918年欧洲出现了民主革命浪潮,资产阶级受到极大震撼,深感已经不能照原来的方式进行统治。于是改良主义思想、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应运而生,推动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该宪法在确认主权在民,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但不久又出现了德、意、日法西斯统治,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陷入困境。二战后,战败国德、意、日都先后制定了具有比较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宪法。新独立的民族国家颁布了强调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反帝、反霸特色的宪法。一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进行宪法改革。法国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改责任内阁制为半总统制,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在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行政权力加强和议会作用削弱的趋势。

1917年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产生了1918年的苏俄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发展,同样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制约。社会主义宪法从产生到现在可分为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内,由于过渡的起点不同,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内容也有差异。就宪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而言,虽然都属于无产阶级掌权的国家,但苏联确认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东欧和朝鲜、中国、越南确认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蒙古则确认的是革命人民的国家。从宪法所确认的经济制度来说,虽然都规定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但改造方式却不完全相同。苏联采取剥夺一切剥夺者的方式,东欧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则采取区别对待的较为灵活的政策。蒙古在革命胜利前几乎没有资本主义企业,其国有企业是在没收封建地主的财产以后才建立起来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内,各社会主义国家均在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制定了新的宪法。其基本特点是:新宪法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确立并且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胜利成果,记载了社会阶级结构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事实等等。进入90年代以来,苏联、东欧相继发生了剧变。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仍遵循列主义国家学说,规定了许多实现人民权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措施,并积极探索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途径,以加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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