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1页(1330字)

旧称“宪法类别”、“宪法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宪法归纳为不同的种类。宪法分类是在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学者们为研究方便起见,按照自己的认识和所发现的各种特点,确立不同的标准,对宪法进行分门别类的结果,是资产阶级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对宪法进行分类,有助于认识、了解各种宪法的特点和本质和对宪法进行纵横向的比较研究,还能借鉴各种宪法的优缺点,吸取有益的立宪经验,制定和拟定出一部适应本国国情,顺应世界宪法发展的宪法。宪法分类的方法,至为繁多,基本上有两大类分类方法,形式上的分类法和实质上的分类法。形式分类法即传统的分类,包括:①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②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繁简程度为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③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等。此外,学者们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其他各种标准,对宪法作了其他分类,如:①以宪法产生的时间为标准,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②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分为:君主制宪法与共和制宪法;内阁制宪法、总统制宪法和委员制宪法;三权宪法和五权宪法;③以宪法确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分为:单一制宪法与联邦制宪法;分权宪法和集权宪法,等等。这些分类法和传统分类法一样,都是根据宪法的外部特征所做的形式上的分类,没有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没有严格区分各种宪法的界限,不能说明有关宪法的复杂现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通过考察和比较宪法各种不同形式和特征,对研究各国宪法的历史,识别不同形式的宪法特点,探究宪法的本质,乃至丰富和发展宪法学,这些形式上的分类法,仍有一定的作用和学术价值。无产阶级宪法产生之后,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宪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权的阶级性质,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这种以宪法实质内容为标准的分类法,能揭示各种宪法的阶级属性和基本特点,能清楚划分各种宪法的界限,能正确认识不同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最根本的也是最科学的分类法。当今各国宪法基本上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两大类。

在宪法分类上,还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同一分类标准下,一般都只作二种分类,但有些分类标准,还可作三种、四种分类。如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政体分类标准,既可作“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二种分类,也可作“内阁制宪法、总统制宪法和委员制宪法”三种分类,以宪法制定的主体为分类标准,既可作“君授宪法和非君授宪法”二种分类,也可以作“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条约宪法”四种分类。二是在同一分类标准下,一般只有一种分类,但也有作多种分类的,如以宪法的制定来源为分类标准,有“创造性宪法和模仿性宪法”、“本地宪法和外来宪法”两种分类;以宪法产生的时间为分类标准,有“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现代宪法和古典宪法”和“十八世纪宪法、十九世纪宪法和二十世纪宪法”三种分类,有的同一分类标准还有四种、五种分类的。三是有些分类还可作再分类,如共和宪法可再分为:内阁制宪法、总统制宪法和委员制宪法,等等,说明了宪法分类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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