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8页(1008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的研究与生产依法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条件和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法律制度。所谓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给药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新药的分类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为以下几类:①中药。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用药部位。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②西药。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新药的研究与临床 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卫生厅。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必须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五类新药中的麻醉、精神、放射性、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报卫生部备案。新药的临床研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被指定的医院应积极承担研制任务。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三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三个。

新药的审批与生产 研制单位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第一、二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为2年,批准文号为“卫药试字号”;其他新药批准后一律为正式生产,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号”。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应汇总有关材料,向省卫生厅(局)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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