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8页(825字)

又称行政手续法。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程序法由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第一个层次为行政程序总法典,规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第二个层次为行政程序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一定领域、一定范围的行政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第三个层次为散见于具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的行政程序规范,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时同时规定行政程序,如海关法中规定的海关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划法中规定的规划行政行为的程序,环保法中规定的环保行政行为的程序,等等。

行政程序法通常规定下述内容:①各种行政行为程序的原则,如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②各种行政程序制度,如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③各种行政行为的方式,如登记、审批、许可、确认、公开听证、会议决定、上级批准等;④各种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如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颁发证照,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或听证、作出处罚裁决等;⑤各种行政行为的时效,即各种行政行为应在多少时限内作出,包括时效中止、时效延长的各种规则;⑥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提供证据权、申辩、对质权、查阅记录、案卷权、申诉权、提供真实信息材料、不弄虚作假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职务、不妨碍公务的义务、遵守行政程序秩序、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决的义务等。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之中。不过,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列入了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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