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5页(1186字)

行政主体采取的将行政处罚决定中设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状态的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状态,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加以落实,才能转化为实际状态,否则行政处罚的功能就难以得到真正实现,特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就会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即推定其具有确定力、执行力。当事人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行政处罚的执行做了一般的规定,使行政处罚的执行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行政处罚执行实行职能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交纳罚款,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银行受收罚款后直接上缴国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制度。当事人逾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③行政处罚的暂缓或分期执行制度。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④罚没财物的处理制度。除依法应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⑤对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已收缴的罚款应予以返还,对其他已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因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而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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