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8页(2316字)

行政法学学科的整体构成及构成形式。现代行政法学通常由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构成。总论部分研究行政法的普遍性问题,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救济等内容。分论部分研究行政法的特殊性问题,包括各部门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文化行政法、科技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外事行政法、国防行政法等——的特殊问题。

行政法学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外国最早建立这门学科的国家,其行政法学历史不过百多年。我国人民政权建立后,只到80年代才开始真正研究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其体系和内容还不完善,且世界各国行政法学体系也很不统一。行政法学发达较早的欧洲大陆国家,该学科通常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大内容,其教科书体系除导论或绪论外,通常分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编。而英美普通法国家的行政法学重点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包括制定规章、调查、裁决、听证、司法审查等,其教科书体系通常包括委任立法、行政规章、行政调查、行政裁判、行政听证以及司法审查、立法控制等数章。前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管理,其教科书通常包括专门探讨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法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行政管理法制保障等内容的编章。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历史较短,其体系尚未最终确定。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第一本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1983年出版),其体系分3编15章:第一编绪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历史发展等章节;第二编总论,包括行政管理原则、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法律监督等章节;第三编分论,包括军事管理、外交管理、民政管理、公安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国民经济管理、科教文卫管理等章节。80年代末期,行政法学教科书体系有了较大改变。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重新组织编写的《行政法学》(1989年出版)分12章,包括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行政合同、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章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改进和完善的原则是:①行政法学体系应适应中国行政法制的实际。学科体系应适应学科研究的对象,为学科研究的对象服务。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不应该完全照搬照抄外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因为中国行政法制不可能完全同于外国的行政法制。当然,中国行政法制与外国行政法制同为行政法制,自然有其共性。因此,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架构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外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可取之处。②行政法学体系应以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和探讨为主线。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行政法和它所调整的行政社会关系。行政社会关系被行政法所调整时即为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整个行政法学研究应围绕行政法律关系展开。当然,研究行政法学必然要同时研究行政管理。但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管理是研究行政法怎样调节行政管理,研究因行政管理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而不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线去研究。行政法学的主要任务不是解决行政效率问题,而是解决行政法律问题,对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探讨无疑应贯穿学科的始终。③行政法学体系的确立应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结合的特点。行政法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结合。虽然行政程序法可以制定独立的法典,但独立的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只是最基本的程序,大量的行政运作程序则是与行政实体法一道规定的。因此,行政法学必须同时研究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不能将二者分开。此外,行政诉讼法也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门,同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前者有着比后者密切得多的关系。首先,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议关系,其目的亦在于监督和保障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其次,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确立的行政司法制度是紧密相联系的,行政诉讼往往以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程序为前置程序。行政司法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是解决一个行政案件的前后两个阶段,二者紧密衔接和相互联系。第三,行政诉讼既是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一个途径,同时又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一个途径。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法律救济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四,作为行政实体法的法律文件,同时载有行政诉讼法规范,如有关相对人诉权、起诉条件、起诉时效的规范;而行政诉讼法律文件也往往载有有关行政实体法规范,如行政侵权责任规范等。④行政法学的体系的确立应考虑学科内容的适当含量。一门学科、一门课程,其体系不可过于庞大,其内容应当适当。行政法学与行政学、宪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某些内容可能有相互重合之处,但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行政法学总论和分论同为行政法学的组成部分,但行政法学作为一门课程,通常只包括总论,而不包括分论。各部门行政法(如公安行政法、工商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均可设立独立的课程,行政诉讼法亦可设立独立的课程。当然,它们的独立只是相对的,并不能改变它们作为行政法学学科组成部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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