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68页(2129字)
行政主体向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相对方个人、组织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补助金或有关实物等。
行政给付的特征 ①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给付金钱、实物。这一点使行政给付与行政征收,特别是行政征收中的税收,形成鲜明的对照,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征、取,而不是给、付。特别是税款,完全是无偿地取之于民,而行政给付,则完全地是无偿地用之于民。行政给付的这一特征也使其与行政许可相区别,行政许可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法律资格、法律权利,而行政给付给予相对人的是金钱、实物。②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例如,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因战、因公伤残的人员,救灾款是发放给灾民,社会福利金是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或直接发给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孤儿等,独生子女补贴、有特殊贡献专家津贴等均是分别发给相应特定对象。行政给付的这一特征也形成其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的区别,行政许可除某种法定特殊情况外,其对象一般是普遍性的,不受限制的,例如,任何个人只要通过驾驶技术、交通规则等项考试,符合司机条件,行政主体均可发给其汽车驾驶执照;任何企业,其产品只要符合出口条件,均可向行政主体申请出口许可证。行政征收的情况也是如此,任何公民均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只要其具有了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均可向其征税,兵役机关均可征其服兵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均不只是及于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个人或组织。③行政给付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这一特征与行政许可相同,但与行政征收相区别。行政许可也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征收则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二者之所以存在此种区别,其理由前已述及,主要是因为行政征收所涉及的主要是国家社会公益,而行政给付、行政许可所直接涉及的主要是个人、组织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种类 行政给付的种类很多,大多属于民政行政机关主管的范围,其中主要有:①抚恤金。此项行政给付主要包括: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此类抚恤金,发给烈士和病故的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家属;残废抚恤金,此类抚恤金包括发给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金,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回乡安置补贴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护理费,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治疗,装修假肢和辅助器械等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疾病医疗减免的费用;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此项补贴费包括发给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护理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属,在乡复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和烈军属、在乡复退军人临时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此为发给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力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当年回乡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费。②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此项行政给付主要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取暖补贴、护理费、死亡后的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和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地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取暖补贴、护理费、死亡后的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民政部门发放退职金的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③社会救济、福利金。此项行政给付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用于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等的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用于对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贫困户等的救济;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社会福利金,用于对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安置,社会残疾人团体及其福利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假肢科研机构等)等的经费支助。④自然灾害救济金。此项行政给付主要包括:生活救济费,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及治病等困难,适当扶持灾民生产自救;安置抢救转移费用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费用支出。
行政给付的程序 行政给付有的是定期性发放的(如伤残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有的是一次性发放的(如因公牺牲或病故人员的丧葬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烈士家属抚慰金等),有的是临时性发放的(如自然灾害救济,公民突发性困难紧急救济等)。各种不同行政给付的程序是不相同的。对于定期性行政给付,通常应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对之进行审查(评定等级),有时还需要进行专门鉴定,确定标准,以后则定期(按月或按年)发给。对于一次性行政给付,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至于临时性行政给付,有的是先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则是由有关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并提出申请报告,主管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后,再直接发给给付对象或经有关基层组织分发给给付对象。各种行政给付的具体程序由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以保证行政给付的公正性和合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