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6页(997字)

行政合同当事人自行或请求有关机关或其他组织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应坚持下列原则:①合法合理原则,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②平等原则,虽然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整体上是平等的。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③不重复处理原则,对行政合同纠纷不得重复处理,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行政合同订立时,一般对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即使有约定,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否则无效。行政合同的纠纷因其合同种类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内部行政合同一般以协商为其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裁决。对于外部行政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做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协商,即纠纷发生以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分歧和商量处理意见。这样解决有利于节约双方当事人的人力和物力。②调解,即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有关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纠纷。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或依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是通过有关机关主持,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误会,解决矛盾,从而使合同顺利履行。一般来讲,调解在程序上和结果上不具有最终性,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或反悔,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③仲裁,即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主管机关进行仲裁。仲裁是双方不能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时所运用的法院外的解决方法。在仲裁过程中,大多先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依法仲裁。仲裁决定,可以是终局的(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有些当事人不服也可向法院起诉。④诉讼,即由相对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诉讼为解决行政合同的最终方式或最终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行政合同纠纷必须先经过仲裁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些行政合同纠纷则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只能由相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不能由行政主体起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最基本、最主要的程序,并非每种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均要经历此四种程序。仲裁与诉讼往往是选择程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同时,协商、调解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有些行政合同纠纷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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