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1页(439字)

亦称当选商数。在比例代表制下候选人当选所需的最低票数。以此商数去除各党所得票数,即为各党所应分配的议席数。当选商数的算法颇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弹性当选商数(nexible quota)和固定当选商数(uniform quota)。在弹性制度下,要先确定每个选区的议席数,随投票总数的多少当选商数。其中较为着名的有以下几种方法:哈尔(Hare)选举商数(Q)是各选区有效选票总数(V)除以应选议员数(M),即。德鲁普(Droop)当选商数为各区应选议员数加1之后去除有效票数(S),所得商再加1即为当选商数,公式是:.哈根巴克(Hagenbach)当选商数是以应选议员数加1去除有效票数(V),所得商加x即为当选商数,这里的“x”比1小,代表可变小数,即有分数之时,应使商数为整数,公式是:Q=。固定商数法是先确定每名议员当选所需票数,以此决定选区的议员人数,议席随有效票数的变动而变动。这种方法仅在德国魏玛时期采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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