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9页(611字)

又称院外活动集团。各种利益集团派往议会,并对议会施加影响的组织的总称。压力集团有若干种类,一种形成于经济领域中的共同利益,它们很多由垄断财团直接或间接控制。这类规模较庞大,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有重要地位。如美国的全国制造商协会和美国商会,法国的制造商协会,日本的经团联等组织。一种形成于政治权利保护领域。主要是各种民权组织,如美国民权联合会,公民诉讼联合会等。还有些形成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基金会等。

压力集团对议会的影响是:①在选举活动中,积极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提供竞选经费。②影响议会对立法和其他议案的行动,他们为议员草拟法案,说服议员提出某些法案,支持某一法案或阻止某一法案的通过。③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如电视、报刊、广播等手段,广泛宣传他们的政策、主张,甚至送礼,行贿影响议员和政府。④对政府决策、政府计划的实施,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施加影响。压力集团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金钱政治的一面,也反映了公众对国家事务参与的多种途径。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把公民引入和平合法的政治行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为国会和政府提供帮助,沟通国会、政府与社会,为国会汇集社会各方政治要求,满足议员了解选民的意愿的需要,并为议员和政府提供各种资料。它的消极作用在于金钱腐蚀权力,是政治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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