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638页(507字)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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