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3页(819字)

一国宪法和法律对一定年龄范围内儿童和少年实施强制性免费接受学校教育的规定。最早规定实行义务教育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邦公布的义务教育法。各国通常根据本国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的发展状况确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内容、年龄层次和普及速度。新中国宣告成立后,一直重视儿童和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事业。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自是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其规定内容和基本精神,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义务教育事业,受国务院的领导,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制度。②义务教育的方针是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和少年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各民族的素质,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③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国家免收学费。④对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⑤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达的不同特点,把全国分为三类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制。一类地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要求在1990年左右基本实现九年义务制教育;二类地区,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地区,在1990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创造条件,在1995年左右实现九年义务制教育;三类地区,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在本世纪末大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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