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3页(445字)

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亦称征兵制。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通常包括定期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外服预备役。实行义务兵役制,公民的兵役负担比较合理,有利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有利于积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

义务兵役制是在古代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代实行的民军制、征兵制,已具有义务兵役制的性质。中国在商、周时期,有受田权利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新中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预备役登记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