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4页(453字)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事业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的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管理的内容包括:①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③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④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⑤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学学校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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