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5页(1078字)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分别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之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出版、复制、销售音像制品,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①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的;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非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和未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图书的音像制品的;③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的;④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⑤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⑥音像复制单位未受委托擅自复制音像制品或者复制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⑦未经批准擅自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⑧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⑨出版、复制法规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之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①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的;②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③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非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的;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音像制品的;⑤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有法规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他人着作权而出版、复制、进口、销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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