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0页(1120字)

英王的咨询机关,也是代表王权的中央政府机关。在中世纪,英王在御前会议的协助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事务。到15世纪,亨利六世(HenryⅥ,1422~1471,1470~1471在位)从御前会议中选出若干成员组成枢密院,作为协助英王处理行政、立法和司法等事务的中央政府机构,对举国大事,如监督行政,管理商业,颁发特许证,监督法庭,镇压叛乱,统辖舰队,参与处置宗教事宜等等,无不经过它讨论处理,并以英王名义发号施令。此外,枢密院还享有广泛的司法权,凡是超出普通法院管辖范围的,或者是普通法院不能有效审理的案件,以及对英王利益有影响的案件,均由枢密院解决处理。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逐步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枢密院的要职也逐步由议会议员或者由议会所信任的人担任。18世纪初,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发展为内阁,内阁掌握实权,但在法律上枢密院仍是英国的最高政府机构。

现在枢密院除逢英王加冕或结婚等“大典举行全体会议外,平时的主要任务是颁布“枢密院公告”和“枢密院令”。议会召开、休会和解散,以及对外宣战、媾和等事项,均以枢密院名义发布正式公告。内阁大臣要在枢密院会议上宣誓就职。内阁的各种重要决定,都以“枢密院令”的形式公布。枢密院成员包括现任内阁阁员和历届内阁阁员、大主教二人、伦敦主教、下院议长、王室贵族、大法官、显要贵族,以及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知名人士。此外,还包括在英殖民地和英联邦国家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某些重要的政治、法律和教会职务的人士,枢密院成员约三百多人,通常由首相提名,再由英王以特权状任命,一般为终身职,但自1901年以后,习惯上新的英王继位后还须重新加以任命。

枢密院院长负责枢密院事务。在枢密院正式开会时为会议当然主席,负责向国王及与会成员报告会议应讨论、决定的事项。枢密院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人。开会时,枢密院院长通常坐于国王的右方。会议在皇宫内举行,国王一般都出席会议,即使国王缺席,会议亦可照常进行。枢密院院长为当然的阁员大臣。院长和全体成员均具有枢密顾问官(Right Hononalle)的尊称。

枢密院设有各种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大学、海峡群岛以及为指导工业、农业、医学、科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委员会中重要的是司法委员会,它是英联邦某些国家和殖民地司法机关的最高上诉审级。

枢密院设有办公厅,有书记官和副书记官若干人。院长的办公厅设有秘书若干人和新闻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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