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9页(1947字)

英国通过其宪法惯例逐步发展起来的,要求所有政府组织、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必须服从的,反映英国人在与封建专制斗争中形成起来的价值观念和传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法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但至今从未被明确定义,也难以确切地予以界定。法治以不同的形式和涵义存在于各种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之中,但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因为现代行政已普遍地深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重要方面。在现代行政活动中,较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贯彻法治原则,英国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有过历史性的变化。戴雪(Dicey,Albert Venn,1835~1922,作品有《英宪精义》〔the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等)等一代法学家总结英国反封建斗争经验而将传统的法治原则概括为三项主要内容:其一,人民非依普通法(指与行政法相对的普通法律,不是指Common Law)程序,经普通法判决为违法者,不受处罚;其二,无论何人何事,皆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全国只有一种法律,即普通法,只有一种法院,即普通法院;其三,宪法是普通法的产物,英国人的自由权利是经无数年代由法院无数判决所积累而成的。这种排斥行政法的法治观念包含着戴雪等人对19世纪法国行政法的误解。英国的普通法院由于在17世纪的宪法斗争中反对国王的特权法庭,在英国享有崇高的威望。但英国不设立行政法院并不表示法国行政法院破坏了法律平等原则、只维护官吏特权。相反,由于公私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在法国,行政法适用与私法不同的法律原则,更能平衡国家和公民双方利益。另外,英国公民的权利以及保障公民权益的宪法惯例确由普通法院的判决累积而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法国那样区分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国家,就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只是各国法律传统的不同,保障和加强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有所差异而已。

到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英国人的法治观念发生了变化,英国人不仅承认了行政法,而且以新的法治观念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础。英国现代法治原则有以下涵义:①依法办事。行政机关作出每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议会法律的授权,都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根据。相对人若认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或其宣称的法律根据不适当,可以诉诸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这通常称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②政府遵守的法律必须符合尊重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标准,从而区别于专制主义的国家。但学者们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内容意见不一,有的学者主张只有遵守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才是法治,有的则认为只要遵守法律,限制政府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治。③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现代议会法授权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时,通常同时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如果不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律一般授权下即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依法办事而且要求政府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④法律面前平等。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争议应由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裁决。这一要求的根据有二:其一,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的第一要义是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争议一方当事人既然是行政机关,行政争议就不能由或最终由行政机关裁决。其二,英国不设欧洲大陆式的行政法院,行政争议由普通法院处理。即使设有大量行政裁判所,也不违背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因为裁判所从属于普通法院,接受后者的司法审查。⑤政府和公民一样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1947年以前,国王及其政府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其根据为“国王不能为非”和“主权豁免原则”。但新的法治观念认为,法律对于政府和公民应该是不偏不倚的,王国政府应该承担普通法上雇主对其雇员错误行为的法律责任,所有行政机关都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承担违反法定职责的责任。

上述内容主要是英国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要求,在其他法律领域自然有别的要求,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法治原则的具体涵义或要求随时代的变化也曾有所不同,英国行政法在不断演进中,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要求自然会根据社会客观情势的变化而有所变迁。

在英国,作为17世纪立宪斗争的成果,法治原则对于在社会上树立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信念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在理论上为政府专制设置了障碍。但是,法治原则在实践中仅得到有限的实施,现实中有很多例外,以至于人们有时难以相信,法治是否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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