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7页(2204字)

英国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制度。英国是资产阶级选举制度最先产生的国家,其选举制度经历了几个世纪循序渐进的演变发展过程。1215年贵族强迫英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根据此宪章的规定,大封建主选出一个由25名贵族组成的大会议(Great Council),以监督国王遵守宪章。25名成员全由男爵担任,其中有人因亡故、离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其余男爵应以己意选举其他男爵代之。贵族会议和其演变而成的等级会议,都是英国国会发展的早期形式,但其代表基本上是以推选、邀请的方式产生,贵族选举也只是在极小的范围内进行。1343年国会分成了贵族院和平民院。贵族院是通过国王颁布爵位延书的途径组成的,平民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经选举组成,拥有自由土地者(Freeholder)均有选举权。1430年,法律确认了在各郡参加平民院选举的制度,只有那些长期居住于郡内,并拥有年收入不少于40先令的自由占有土地的人才享有选举权。而1445年又以法律规定只能是骑士或有权升任骑士的人,才享有选举权。

都铎王朝时期,国会在许多方面不再起作用,选举制度的发展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国王不仅担任英国教会的首脑,还有权任命世俗贵族,指示各郡郡长选举谁进入平民院,赐与城市派代表参加国会的权利,并有权对国会选举的正当性作出评断。1647年和1649年英国军队中的平等派曾两次提出普选权的问题,主张改革选举制度,取消贵族院,对奴仆和接受救济者以外的年满21岁的男子实行普选。这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的普选制。但掌权的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599~1658)认为普选权将导致无政府状态,并予以镇压。1688年“光荣革命”后,选举制度也没有什么大的发展。英国民权法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虽规定议员由选举产生,而实际选举受到严格的财产等资格的限制。1710年的法律规定,郡议员须有土地收入600镑以上,市镇议员须有不动产年收入300镑以上,而且议席可以买卖。18世纪中期,英国700多万成年人员中,仅15万人有选举权。不仅如此,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选区划分的弊端十分显着,曼彻斯特、伯明翰、利物浦等新兴城市未设选区,而人口稀少的所谓“衰败城镇”却有选出议员的权利。议席的分配极不合理。

19世纪,英国进行了一系列选举制度的改革,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增强了选举的民主程度。1832年议会制定了选举改革法,并经国王批准。对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进行了以人口为基础的调整,规定拥有年收入10镑以上的郡居民和城市居民都享有议会选举的投票权利。这大大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扩大了选举范围。1867年,选民财产资格进一步放宽,同时取消了一些“衰败城镇”向平民院选派代表的权利,将空出的议席分配给大城市。1872年将口头选举法改为秘密投票法,选票只写被选人姓名,不写选举人姓名。后又借鉴澳大利亚投票法,只要求选民在独室内对欲投票的候选人名作以记号,再出室投票。这就大大减少了选举舞弊现象。1884年通过新的选举改革法,统一城乡选举资格,城市的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1885年对议席进行了重新分配,第一次真正以人口比例为分配议席的标准,每5万人可以选举议员1名,5000人以下的城镇不能成为一个选区。同时规定了秘密投票制度、选举舞弊罚则,并简化了注册选举的手续。

1918年通过了国民参政法,规定男子从21岁起,女子从30岁起,享有选举权,住所资格为6个月。人均每7万人选出1名议员,全国在同一天进行选举。但该法律规定了复数投票制度和选举保证金制度。不动产业主除在其固定居住的地方投1票外还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投1票。正在大学修业的人也有2次投票权。所谓保证金制度是要求登记为议员候选人者交纳150镑保证金,如果候选人得票少于总投票数的1/8,则保证金收归公有。1928年7月2日,英国议会通过第二部《国民参政法》,又称《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开始实行男女平等选举权,并废除了限制领失业救济金者选举资格的规定,但直到1948年《人民代表》(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才取消复数投票制,实行一人一票原则。1969年降低了年龄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英国现行平民院的选举,在全国设650个选区,实行单名选区制,共选出650名议员。在各选区获最多有效票者当选,法律未规定绝对多数制。经登记的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投票权。选举必须在工作日举行,周末或银行假日不得投票。上一次选举结束后5年内必须举行大选,但大选可以提前进行,因为现任首相有权选择适宜时间开始选举。如果政府仅能获得较小多数支持,在上一次大选之后1年或2年内也可以举行大选,1950年和1951年、1964年和1966年、1974年2月和4月间都发生过这样的情况。两次大选之间若有议席空缺,要举行补缺选举。候选人基本上代表政党参加竞选。贵族院的成员不能作为平民院议员的候选人,被判1年以上徒刑的人也不能成为候选人。除此之外,对选举权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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