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6页(1322字)

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设立、幼儿教育、行政事务等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我国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原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工作制度、行政事务管理以及奖励与惩罚制度等。

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①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②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生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③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④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此外,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奖励与处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①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着的;②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着的;③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着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①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②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④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⑥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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