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登记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8页(584字)

兵役管理的方法之一。县人民武装部对经选拔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军官进行造册登记,以表明正式征召其为预备役军官。我国预备役军官登记的办理机关是县级人民武装部。县级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征召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同征召、选拔途径的预备役军官实行不同的登记办法。①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②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迁居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注销登记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退出预备役的;出国定居的;死亡的;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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