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2页(583字)

户口管理中的一种证件。在我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均应当申领暂住证。它是公民在某一地区暂时居住的合法证件。暂住证由公民向公安派出所申领,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证登记的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公民申领暂住证要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因暂住的地点不同,申领办法也不同: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等的,由所在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登记造册,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

暂住证的申领对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要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但不申报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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